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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2-02-15 13:03|来源:中国动漫产业网|评论数:|字号:[小]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简称番禺动漫协会)。协会英文名称: GUANGZHOU PANYU ANIM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AG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番禺区内从事游戏游艺机产品(包含各种类型的游戏游艺机硬件产品和各种类型的游戏软件产品)研发、生产、运营、服务、传播、管理、培训活动的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发展动漫、游戏产业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交流,加快番禺区动漫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办公室设在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A2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开展产业调研、研讨、考察等活动,积极参与产业规划、产业服务标准制定等活动,向政府提供推动产业发展和管理的建议。

(二)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组织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配合党组织和工会部门完善企业中共党支部建设,依法建立企业工会机构。

(四)根据政府授权开展产业相关领域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产品、技术、销售、经营、融资、物流、进出口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等的交流平台。

(五)贯彻落实国家室内商用大型游戏游艺机工业标准,协助政府部门把好产品质量关。

(六)响应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建设文化强国的号召,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行业文化氛围,丰富员工文体业余生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七)执行《中国游戏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

(十)指导行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一)收集、整理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协会年度会刊,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二)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依法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动漫游戏游艺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服务、传播、管理、培训活动的番禺区企业及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享有会员资格。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需由一个以上会员单位推荐;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理事会三名以上副会长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享有会员资格;

(三)新会员名单在理事会开会期间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本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6-8月,交纳当年度会费;新入会会员在入会手续办妥后即需交纳首年会费;

(五)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名誉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叁万元;

(二)会员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贰万元;

(三)会员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万元;

(四)会员(含监事、名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叁仟元。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单位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损协会信誉者,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四)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经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对会员单位的处分,并审议通过对会员单位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2人,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顾问若干人,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担任。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2名组成),由理事会推荐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推荐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工作总结;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12年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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